国融证券沈阳某营业部收监管措施 内部控制不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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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完善辽宁证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国融管措决定〔2023〕1号。在现场检查中,证券制辽宁证监局发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存在重要空白合同管理不完善、沈阳收监施内部分客户资料填写不完整、某营通信线路不足的业部问题。 

辽宁证监局指出,部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完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融管措《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3〕1号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 

在现场检查中,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重要空白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客户资料填写不完整、通信线路不足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自本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你营业部应引以为戒,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2月10日